桂国税发[2007]34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2-21
摘要: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7]46号)转发给你们,请从2007年11月起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福利企业当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数额。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07]344号       2007-12-21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7]46号)转发给你们,请从2007年11月起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福利企业当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数额。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7年12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07]46号        2007-11-15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 年第21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3 号)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现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发文之月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

类别 最低工资标准(元) 适用地区
小时
一类 580 4.5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
二类 500 4 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
三类 450 3.5 各县级市
四类 400 3 各县、自治县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