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地税[2010]98号 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减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2-02
摘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免的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执行。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要进行核实。

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减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亳地税[2010]98号        2010-12-02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

  为加强社会和谐建设,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8]1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减免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标准

  (一)残疾人员根据残疾等级减免个人所得税。一级残疾人员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二级残疾人员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6000元、三级残疾人员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4000元、四级以下残疾人员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2000元。

  (二)伤残军人根据伤残等级减免个人所得税。一级至三级伤残军人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四级至六级伤残军人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6000元、七级至八级伤残军人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4000元、九级至十级伤残军人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2000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参照本标准减免个人所得税。

  (三)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减免个人所得税限额为每人每年4000元。

  纳税人取得符合减免税项目的各项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

  二、申请材料

  (一)税务登记证(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可不报送)。

  (二)个人减免税申请,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申请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免还应提交任职单位证明(加盖公章)。

  (三)残疾人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等经法定审批程序取得的证件;孤老人员应提供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证明和民政部门频发的《老年证》;烈属应提供《革命烈士证明书》。

  (四)居民身份证。

  三、减免程序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免的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执行。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要进行核实。经审批同意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应在残疾证明原件上注明享受减免的情况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亳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0年12月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