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国家税局公告2014年第1号 舟山市国家税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一批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条款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0-16
摘要:为进一步转变税收管理方式,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深化税收管理改革,结合当前“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建章立制阶段的要求,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决定对部分文件予以废止。现予以发布。

舟山市国家税局关于发布2014年第一批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条款失效]

舟山市国家税局公告2014年第1号        2014-10-1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第4条条款失效。

  
  为进一步转变税收管理方式,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深化税收管理改革,结合当前“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建章立制阶段的要求,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决定对部分文件予以废止。现予以发布。

  1.舟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水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税负定期通报预警制度》的通知(舟国税流[2009]17号全文废止);

  2.舟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水产品加工企业收购价格比对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舟国税流[2009]18号全文废止);

  3.舟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短信税务通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舟国税征[2004]1号全文废止);

  4.[条款失效]舟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舟山市水产品收购加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舟国税流[2009]5号部分废止)(废止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