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函[2007]277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有文物商店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9-17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29号)规定,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文物总店、武汉市文物商店销售文物可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有文物商店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7]277号        2007-9-17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省文物局来函,要求明确湖北省文物总店、武汉市文物商店销售文物征收增值税的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29号)规定,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文物总店、武汉市文物商店销售文物可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销售文物在财务处理上应与销售其他货物分别核算,销售其他货物仍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关附件:

  附件1:《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分户户籍台帐》.doc

  附件2:《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doc

  附件3:《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分户审批台帐》.doc

  附件4:《湖北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即征即退年度清算暨年审表》.doc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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