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2012-08-1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来宾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删除本法规第一条第五项。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条款删除]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必须清算土地增值税。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进行清算,但对在限定时间内不进行清算或者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下列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不低于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不低于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不低于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据实清算土地增值税,在确实无法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按不低于10%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纳税人转让购置的建筑物,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比照上述一至三项同类型房产的核定征收率执行。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前年度开发的尚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项目,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按本公告规定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2年9月1日起执行。 来宾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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