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发[2005]4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2-26
摘要:如因情况复杂、影响范围广、专业技术要求高,需经调查、论证和计算或征纳双方对财产损失的证据存在重大分歧的,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05]415号             2005-12-26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原则上应在年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也可在企业确认为损失后即向税务机关申报审批。

  二、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资料真实齐全、证据充分的,申报各项财产损失时,可以持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作为财产损失的认定证据;如因情况复杂、影响范围广、专业技术要求高,需经调查、论证和计算或征纳双方对财产损失的证据存在重大分歧的,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或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