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审服字[2021]24号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集中办公区登记管理细则[政策延期]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5-14
摘要:为完善2021年4月修订实施的《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青政发[2016]17号)的配套措施,现将《青岛市集中办公区登记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集中办公区登记管理细则[政策延期]

青审服字[2021]24号        2021-05-14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延长《青岛市集中办公区登记管理细则》 有效期的通知,本法规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5月16日。

各区(市)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

  为完善2021年4月修订实施的《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青政发[2016]17号)的配套措施,现将《青岛市集中办公区登记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4日

青岛市集中办公区登记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政府管理创新,支持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集聚发展,降低创业成本,服务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青政发[2016]1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集中办公区,是指专为入驻企业提供住所托管和办公服务的场所。

  集中办公区不得作为入驻企业生产、加工场所。

  第三条 设立集中办公区,应当经登记机关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取得经营资格。

  第四条 申请集中办公区经营,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集中办公区的经营管理机构应是独立企业法人,名称中行业(或经营特点)表述应有“集中办公区”字样;

  (二)集中办公区房屋产权应为自有或有合法使用和支配权,且租期5年以上;经营场所总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入驻企业户均面积一般不低于2㎡/家;

  (三)经营范围含有“商务秘书服务”内容;

  (四)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配套的办公家具、设备及合理的办公区域规划;有客户接待、会务安排、来电应答、留言转告、文件传递等服务;

  (六)有专职的公共秘书制度。原则上,每50户入驻企业配备1名专职服务与管理的公共秘书;

  (七)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五条 申请集中办公区经营应向属地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集中办公区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集中办公区管理制度及工位平面图;

  (四)其他用以证明满足设立条件的材料。

  第六条 开展集中办公区经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对入驻集中办公区企业进行日常管理;

  (二)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人负责与入驻企业及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联系,每月将入驻企业变化和入驻企业运行情况通报辖区市场监管所;

  (三)建立入驻企业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掌握入驻企业其他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箱等基本情况,根据入驻企业委托负责行政、法律文书签收、转交;

  (四)集中办公区变更住所或因故解散的,应在30日前报登记机关备案,并及时通知入驻企业提前办理住所变更。

  第七条 入驻企业申请住所登记,由集中办公区管理机构通过信息化系统录入企业登记注册业务系统的,入驻企业仅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第八条 入驻企业登记住所表述,应加注(集中办公区)字样。如:“青岛市**区**路**号**大厦**层(集中办公区)”。

  第九条 入驻企业迁出集中办公区的,应及时到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住所变更手续。

  第十条 入驻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吊销企业数量超过入驻企业20%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告知属地登记机关暂停其集中办公区登记资格。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不得从事对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产生隐患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集中办公区和入驻企业进行监管,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第十三条 本细则印发前成立的集中办公区,由属地登记机关按照本细则要求逐步规范,过渡期6个月。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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