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04]527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1-11
摘要:《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豫国税发[2002]6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商业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提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地理位置、经营面积或房屋租赁合同(含仓库租赁合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4]527号             2004-11-11


平顶山市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豫国税发[2002]6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商业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提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地理位置、经营面积或房屋租赁合同(含仓库租赁合同)”。其中,“房屋租赁合同(含仓库租赁合同)中的“含仓库租赁合同”是指企业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设立仓库存储货物的,在认定一般纳税人时除提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外,还需提供仓库租赁合同。企业没有设立仓库的,认定时只需提供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