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8]224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司法局转发《关于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24
摘要:实行核定征收的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2008年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仍按原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2009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通知》规定的核定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司法局转发《关于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8]224号        2008-12-24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各区市司法局、各市直律师事务所:

  现将《关于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8]74号,以下简称《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按月计算预缴税款。

  二、实行核定征收的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2008年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仍按原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2009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通知》规定的核定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申请、鉴定表》由各基层局负责审核备案。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司法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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