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进[1998]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出口棉产品含棉率检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2-16
摘要:购棉企业购买新疆棉后,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可凭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凭证等有关资料复印件申领《监管证书》,并严格按《监管证书使用须知》的要求,填写使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出口棉产品含棉率检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进[1998]3号              1998-02-16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涉外分局、进出口分局:

  现将《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出口棉产品含棉率检验工作的通知》(国检检联[1997]35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便于企业操作,《使用新疆棉生产出口产品监管证书》(以下简称《监管证书》)由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及有出口退税审批权的市(地)级国家税务局核发。有出口退税审批权的市(地)级国税局主管退税机关在核发《监管证书》时,应编号、登记、留底。没有出口退税审批权的市地,须到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核领《监管证书》。外商投资企业《监管证书》的核领一律由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

  二、购棉企业购买新疆棉后,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可凭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凭证等有关资料复印件申领《监管证书》,并严格按《监管证书使用须知》的要求,填写使用。凡填报不清、不实、不详或与单证不符者,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核发。

  三、主管《监管证书》核发的退税机关应认真核对有关资料,核对无误后,应尽快核发。同时,应建立台帐,分企业逐笔登记购棉数量、单价、金额及出口成品的数量、金融等监管内容,以便于数据统计上报。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在审批退税后,应对《监管证书》签章注销,同时,对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纺织品比原出口退(免)税办法增退税部分单独统计,于季度终了后30日内汇总上报省国税局。

  四、《监管证书》1至7页表格中间印有无色荧光“税”字样,用紫光灯照射即可显示,请各地注意鉴别。如发现难以鉴别真伪的,应送省国税局鉴定。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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