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地税发[2007]44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4-23
摘要: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在定期定额户纳税定额核定中全面实行计算机参数定税方法,增强纳税定额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提高纳税定额的公信度,实现定期定额户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五)主管地税机关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纳税定额执行期为一年,当年新开业户不足一年的,按当年实际经营期限作为当年纳税定额执行期。

  第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在定期定额户纳税定额核定中全面实行计算机参数定税方法,增强纳税定额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提高纳税定额的公信度,实现定期定额户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第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纳税定额核定的程序和过程应实行民主评税的办法。县(市、区)地税局应成立二级民主评税组织:即县(市、区)地税局成立民主评税领导小组,属地分局(所)成立民主评税小组。

  县(市、区)地税局民主评税领导小组,由各县(市、区)地税局分管局领导和征管、税政、法制、监察、稽查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本县(市、区)范围内定期定额户纳税定额核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督查指导和检查考核,研究制定参数定税管理制度和办法,研究确定各行业的定税参数及其数值,审查、批准属地分局(所)民主评税小组拟定的纳税人纳税定额等。

  属地分局(所)民主评税小组由属地分局(所)长;税收管理员和所在乡镇或街道领导;工商、国税代表;纳税人代表等组成。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制定双定户税收征收管理具体办法,研究确定典型调查户,审查拟定纳税人的纳税定额等。

  第十四条 各行业的定税参数由设区市地税局统一设置,并制定规范统一的参数值幅度,各县(市、区)地税局在设区市地税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设区市地税局备案。

  第十五条 采用参数定税方法核定纳税定额,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分地域、行业进行换算确定。如果国税部门核定的增值税、消费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主管地税机关可以重新核定。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应当依据纳税人实际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的税率计算。

  第十六条 计算机参数定税核定纳税定额的基本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地税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经营情况,填写《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方法直接核定其定额。

  (二)信息采集。属地分局(所)组织地税人员到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定额信息采集,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并对定期定额户报送的《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内容进行实地复核;在采集有关数据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地税人员参加。

  各设区市地税局要制定定期定额户信息采集工作流程,建立定期定额户信息采集、录入审核办法和定期定额户信息采集、录入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保障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相关信息采集、录入的客观、真实和准确。

  (三)组织审查。属地分局(所)民主评税小组组织或指定相关业务人员,对税收管理员填制的《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如无异议,则签注同意意见;如有疑问,则重新指定人员进行补充调查核实。

  (四)核定定额。税收管理员将审定同意的《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内的定税信息录入参数定税管理系统,参数定税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纳税人的经营额、所得额,并自动计算应纳税额。

  (五)定额公示。属地分局(所)将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计算机拟定的纳税定额初步结果在同级办税服务厅或公共场所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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