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预[1997]2393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2-10
摘要:各征收机关应辅导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的各企事业单位正确使用、填开各相应级次的缴款书,以确保此项收入的入库级次正确;地税局计会部门应及时与当地国库提供的“中央级”、“市级”二级收入日、旬、月报表核对。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京财预[1997]2393号          1997-12-10

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地税局、各区县支库: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及《财政部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469号),现将我市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预算科目

  在1997年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设第443款“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科目。1997年暂按本通知执行,待1998年统一修订预算收入科目。

  二、关于预算级次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业(包括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等,下同)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作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443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科目,就地缴入中央国库。

  市级或区县级所属企事业单位,市级或区县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作为市级基金预算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443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科目,就地缴入市级国库。

  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市级(或区县级)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市级(或区县级)所属企事业单位联合与其他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中央、市级(含区县级)各自投资占中央和市级(含区县级)投资之和的比例,分别作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和市级基金预算收入,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443款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科目,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和市级国库。

  三、关于缴库办法

  负有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义务的各企事业单位,应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缴款书”缴纳,并按有关预算级次的划分,分别填用加盖“中央级”、“市级”票证章的缴库书,具体方法如下:

  1、缴纳“中央级”“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以“443款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科目填开加盖“中央级”票证章(样式附后)的缴款书。

  2、缴纳“市级”“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以“443款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科目填开加盖“市级”票证章的缴款书。

  3、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市级(或区县级)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市级(或区县级)企事业单位联合与其他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按中央、地方各自投资占中央和地方投资之和的比例,以“443款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科目分别填开加盖“中央级”、“市级”票证章的缴款书。

  四、关于地税局与国库对帐

  各征收机关应辅导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的各企事业单位正确使用、填开各相应级次的缴款书,以确保此项收入的入库级次正确;地税局计会部门应及时与当地国库提供的“中央级”、“市级”二级收入日、旬、月报表核对。

  五、关于国库使用预算科目问题

  1、各支库预算科目的使用

  443款“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科目适用中央级和市级,不适用区县级。市级税种为201。

  2、各支库收到单位上交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要按中央级、市级分别入库。

  3、(1)各支库收到中央单位以及中央和地方联营、合股、合资、合作企事业单位按比例上缴中央基金预算收入的就地缴入中央库。为了简化手续,各支库凡收到上述收入后录入中央国税库“443款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科目,每日多打一份中央级国税日报表,核对“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科目发生额与缴款书无误后交所在区县地税局计会科。

  各支库每旬、月、半年、全年另多打一份中央级国税旬、月、半年、全年报表交所在区县地税局计会科核对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入库数字。

  (2)各支库收到市级、区县级单位以及中央和地方联营、合股、合资、合作企事业单位按比例应缴地方基金预算收入的就地录入市级地税“443款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科目,缴款书随日报交所在区县地税局计会科。

  市级文化事业费收入的对帐办法与地税局监交的其他各项地方收入相同。

  各支库区县级“443款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科目不得有发生额和余额。

  六、按照财政部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开设“中央级”收入的要求,各区县地税局须刻制一枚“中央级”票证章,具体规格如下:

  七、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