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函[2006]146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9-12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6]146号                2006-9-12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已使用未完税车辆提供书面证明的问题

  (一)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主动申请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纳税人应提供书面证明(或有关证明单位提供的书面证明)。

  (二)书面证明的内容应包括:购车人、购车时间、车辆型号、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购车金额和无法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原因等。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审核纳税人或有关证明单位提供的书面证明资料,并将证明资料存入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

  二、关于已使用未完税车辆提供价格证明的问题

  对已使用未完税车辆,纳税人在主动申请补办纳税申报手续时,无法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但能提供车辆经销单位或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留存联次的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可作为纳税申报时的车辆价格证明。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将情况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9月1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