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所[1997]29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征收管理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2-11
摘要:国家和省对校办企业、劳服企业、福利企业等行业制定多方面扶持政策和规定,具有“校办企业”、“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证书,仅是减免企业所得税条件之一,各级地税部门应按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件全面、严格审查,对不具有减免条件的上述单位,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征收管理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所[1997]298号          1997-12-11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分局:

  为做好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各市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经研究,现将具体处理意见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

  (一)对盈利企业查增的所得额,如在弥补亏损期限内,其查增的所得额不得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除按税法规定补缴所得税税款外,同时按税收征管法规定给以处罚。

  (二)对享受减免税企业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其中:减税企业按减征比例扣除减税款后,余下部分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同时就查增所得税部分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处以罚款。免税企业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应依照对企业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二、关于企业弥补亏损问题

  (一)凡有技术转让收益、治理“三废”收益、国债利息收入等免税收的企业,年度发生亏损时,其免税收入应冲抵当年发生的亏损,其余额再按税法规定弥补亏损。凡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专款专用的免税收入,可不冲抵企业亏损。

  (二)享受减免税企业盈利年度的所得额,如以前年度发生亏损,并在弥补亏损期限内,应按照税规定,首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再按余额计算减免税。

  三、关于享受减免税企业在清算期间不能执行减免税优惠政策问题企业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因此,减免税企业在清算期间内的清算所得不能享受减免税照顾。

  四、关于纳税人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比例问题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其“三废”材料在生产的产成品中,所占比例应占到30%以上(包括30%)。

  30%的比例可按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量或按价值计算。

  五、关于对具有“校办企业”、“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如何审批减免税问题。

  国家和省对校办企业、劳服企业、福利企业等行业制定多方面扶持政策和规定,具有“校办企业”、“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证书,仅是减免企业所得税条件之一,各级地税部门应按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件全面、严格审查,对不具有减免条件的上述单位,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六、[条款废止]关于享受“校办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范围和审批程序及权限问题

  (一)下列部门兴办的校办企业,经地税机关审批后,可享受校办企业减免税政策。

  1、省、市劳动部门举办的技工学校兴办的校办企业。

  2、县以上党校兴办的校办企业。

  3、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包括武警部队)所属军队院校兴办的集体性质的校办企业。

  4、学校与学校投资举办的股份制企业、合作联营企业。

  (二)减免税审批程序及权限市属单位举办的校办企业,由市地税局审批。省属单位举办校办企业,其所在地在沈阳、大连二市的,由省地税局沈阳、大连分局审核,报省地税局审批;所在地在其它市的,由所在地市地税局审核,报省地税局审批。中国人民解放军三总部(包括武警部队)所属院校兴办的集体性质的校办企业一律经各市局审核后报由省地税局审批。

  七、总机构及主管部门,按规定向其所属单位提取的管理费,其所属单位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未上缴的管理费,不允许税前扣除。

  八、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9号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市属企业由市级地税机关审批;省属企业分别由省地税局沈阳、大连分局及相关市地税局审核,报省地税局审批。

  九、[条款废止]大型企业出租、转让本企业人防工程设施,按国家规定标准向用户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36号关于人民防空办公室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执行,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

  十、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按规定标准预提的应付利息,允许计征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十一、在城镇房改中,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住房的房款低于产权单位自建或外购住房固定资产净值之间的差额,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12月1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