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地税发[2009]9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查处和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3-02
摘要:为加强发票管理,调动社会各界举报发票违法行为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发票“以票控税”的作用,区局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发票违法行为查处和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举报案件为地方税务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于举报发票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 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查处机构填写的《发票举报案件查处报告》后1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确实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除外;对因各种原因造成不予举报人奖励的发票举报案件,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发票举报案件查处报告》后2日内将情况通知举报人,确实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除外。

  第五章 罚款入库与经费支取

  第十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收取发票违法行为罚款时,必须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罚款收据,不得使用其他凭证代替。

  第十八条 对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收入全额纳入各地、县非税收入征缴范围,列入“税务部门罚没收入”预算科目,就地缴入当地国库,不得混级混库。

  第十九条 日常兑付奖金所需资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垫付。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按收支两条线改革的相关规定,根据发票违法行为罚款收入的50%,足额安排发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并按季及时拨付同级地方税务部门使用。

  第二十条 受理机构应当按季汇总本级发票举报案件查处及奖金兑付情况,于每季终了后10日内填制《发票违法行为罚没收入、奖金兑付情况汇总表》报同级计会部门;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进行汇总、核实后,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

  《发票违法行为罚没收入、奖金兑付情况汇总表》中的“罚款收入”项目只反映对于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不得将其他行为的罚款统计在内。

  第二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发票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由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9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由受理机构具体承办。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在《地税发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受理机构经核实后予以兑付奖金;为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举报人也可凭事先与地方税务机关约定的任意一组6位数字作为身份确认依据,并与受理机构就奖金领取方式进行协商、约定,受理机构核实同意后向社会发布该案奖金领取公告,公告期满30日后无歧意的,按约定的方式予以兑付奖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举报案件受理人员应受理而未受理,或未按规定时限、程序将举报案件转办查处机构的,以及未按规定时限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未按规定兑付奖金的;举报案件查处人员未按规定时限查处结案的、以及未按规定标准实施处罚的;涉及案件管辖的税务人员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有关信息的;均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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