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0]6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4-04
摘要:《专用发票》中的发票联套印广西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其中《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增加一联,即第五联 (抵扣联),印色为绿色,用于税款抵扣备查。

  当进行多票运输费用结算或按月(季)费用结算时,不便于全部列明的“船名/航次”、“到(离)港日期”、“运输起迄地点”、“提单号”、“费率”等栏目内容的可以省略,但涉及费用内容的,不得省略。

  四、《专用发票》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制,使用中英文两种文字,规格241×153(或6英寸)mm,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按全国统一防伪措施规定印制(发票样式附后)。

  五、《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色为蓝色;第四联为购付汇联,印色为红色,用于购付汇。

  在本规定之外,如需增加《专用发票》联次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六、《专用发票》必须使用计算机填开,手写无效,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结算、购付汇的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七、《专用发票》于2000年4月1日开始使用,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海运旧版发票可延续使用到2000年10月31日。

  八、国际海运公司、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按期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

  九、各级税务机关、交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国际海运企业和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的管理,共同做好国际海运业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

  1.《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票样(一至五联)

  2.《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票样(一至四联)

  3.《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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