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发[2003]33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3-18
摘要:企业(债务人或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一次(或一年会计年度)确认的资产转让损失或债务重组损失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冲减企业应纳税所得。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发[2003]33号           2003-03-18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六号)转发给你们,经全省所得税专业会议研究计论,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在债务重组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省辖市国税局批准后,可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市国税局的批准文件应报省国税局备案。

  二、企业(债务人或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一次(或一年会计年度)确认的资产转让损失或债务重组损失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冲减企业应纳税所得。

  三、关联企业之间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发生的资产转让损失或债务重组损失,须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可以分别按照《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处理。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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