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地税系统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12-12
摘要:纳税人办理本公告所列行政审批事宜,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持公民身份证)表明所属地税辖区,同时出具申请书、携带相应审批项目要求的附送资料、在行政审批申请时限内,到负责实施审批的机关办理。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地税系统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2011-12-12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税务行政审批相关文件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4年4月24日起,本法规中税收政策类审批项目第3项废止。

  3.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年限以及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自2014年02月12日起,本法规税收政策类审批项目第4项废止。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地税系统行政审批工作,优化服务,我局对现行审批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根据现行税制和国家依法行政总体要求,现将我省地税系统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公告。

  纳税人办理本公告所列行政审批事宜,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持公民身份证)表明所属地税辖区,同时出具申请书、携带相应审批项目要求的附送资料、在行政审批申请时限内,到负责实施审批的机关办理。

  本公告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审批工作规程>和<税务行政审批标准>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29号)、《关于公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140号)和《关于公布第三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157号)所发布的行政审批项目废止。

  特此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附件1-2.rar

  1.税收征管类审批项目

  2.[部分废止]税收政策类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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