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4]15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转发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6-30
摘要:保险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填写“业务结算表”,“业务结算表”各项目之间、“业务结算表”与《统一发票》之间的内容必须对应,严禁各保险公司通过批单退费、坐扣保费等方式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中介费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转发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4]150号       2004-06-30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公告[2011]第7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各区级保险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实施《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的重要意义。实施《统一发票》是规范保险中介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完善对保险业税收管理,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各有关单位务必对《统一发票》的推广实施给予高度重视,确保《通知》顺利贯彻落实。

  二、各市、县地税部门、各保险公司要加大对实行《统一发票》的宣传力度,确保《统一发票》的推广实施。各保险公司必须将本《通知》内容和精神传达到与本公司建立代理关系的所有保险中介机构。

  三、严禁以挂靠保险中介业务和非法买卖《统一发票》的方式支付或取得中介费用。

  保险中介业务必须真实准确,各保险公司不得将非中介业务挂靠保险中介机构,或将非法保险中介机构挂靠合法保险中介机构,提取手续费(佣金)、公估费等中介费用。保险中介机构必须根据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簿,并建立和完善《统一发票》的领用、核销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统一发票的使用情况,严禁非法买卖《统一发票》。

  四、保险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填写“业务结算表”,“业务结算表”各项目之间、“业务结算表”与《统一发票》之间的内容必须对应,严禁各保险公司通过批单退费、坐扣保费等方式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中介费用。

  五、地方税务机关对保险公司中介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其营业税应在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各市地税局要加强对《统一发票》的管理,并负责《统一发票》印制计划的上报及发售工作;各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应按规定开具和取得《统一发票》,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过去时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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