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1999]32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有关险种应按规定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2-16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2号和省地税局鲁地税一字[1998]第21号文规定,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开展的下列险种(见附件)属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应按规定在一九九九年度内给予免税照顾。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有关险种应按规定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1999]321号       1999-12-16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2号和省地税局鲁地税一字[1998]第21号文规定,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开展的下列险种(见附件)属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应按规定在一九九九年度内给予免税照顾。

  附件:免税具体险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2月16日

免税具体险种

  1.祥和定期保险

  2.祥运定期保险

  3.祥瑞终身保险

  4.祥瑞还本终身保险

  5.康宁终身保险

  6.康宁定期保险

  7.安居定期保险

  8.附加定期保险(A型)

  9.附加定期保险(B型)

  10.国寿独生子女两全保险

  11.国寿英才少儿保险

  12.国寿如意两全保险

  13.国寿松柏养老金保险

  14.国寿松鹤养老金保险

  15.国寿个人养老金保险

  16.国寿养老金还本保险

  17.国寿简易人身保险

  18.国寿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

  19.国寿福瑞两全保险

  20.国寿福馨两全保险

  21.国寿少儿两全保险

  22.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23.附加住院医疗生活津贴保险

  24.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5.附加意外伤害生活津贴保险

  26.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

  27.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