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函[2017]10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20171315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7-03
摘要:国务院高度重视为企业减负工作,并陆续出台了系列减税措施,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对此,我局及时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减税降负政策,持续加强国务院系列减税措施的业务培训、宣传辅导及督促落实,确保相关减税措施落实到位,积极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支持我省实体经济发展。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20171315号提案的答复

闽地税函[2017]102号        2017-07-03

省工商联:

  《关于切实改善营商环境,有效降低我省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建议》(2017131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积极贯彻国务院系列减税措施

  国务院高度重视为企业减负工作,并陆续出台了系列减税措施,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对此,我局及时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减税降负政策,持续加强国务院系列减税措施的业务培训、宣传辅导及督促落实,确保相关减税措施落实到位,积极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支持我省实体经济发展。

  (一)落实进一步减税措施和优化纳税服务工作。一是及时转发并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减税措施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160号)和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工作要求。二是研究出台减税降负十条政策服务措施。5月底,研究出台《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税降负十条政策服务措施的通知》(闽地税[2017]68号),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有效缓解实体经济困难、助推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决策部署,得到省领导批示肯定。三是加强业务培训学习。将贯彻落实国务院6项减税政策的培训视频和课件上传至省地税局内网供下载学习。对办税服务厅人员、12366热线座席员和税收管理员等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培训和服务培训。四是加强政策宣传辅导。通过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地税对外网站、网上办税系统、手机APP、微信、微博、手机短信和“二维码”等多元化渠道,向纳税人及时推送减税政策内容及办理流程等。围绕减税降负,通过福建地税微信公众平台连续推送70余条微信,总阅读量约达60万人次。

  (二)积极落实企业所得税最新优惠政策。及时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最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政策,明确政策执行口径,着力加强政策宣传与具体适用的业务辅导,并督促系统各级认真抓好政策落地生效。一是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要求,确保小型微利企业在第二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最新的优惠政策。二是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优惠政策。同时,在切实落实最新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基础上,持续加强政策执行分析,并将于2018年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及时全面总结分析政策执行效应。

  (三)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制发《关于做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闽地税财行函[2017]7号),督促指导各级地税机关切实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据统计,2017年1-5月,共有100户物流企业享受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降低企业物流成本350.77万元。

  二、积极减轻实体经济企业的社保费负担

  地税部门是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对其他“三险”实行接收社保部门传递应征数据的代征模式。

  (一)依法依规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我局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征收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将失业保险费率在前两年已降低1.5个百分点的基础上,2017年再降0.5个百分点。

  (二)实事求是地执行较低的缴费基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地税机关严格执行前述法律和条例的规定,以省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企业申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控制下限。但鉴于2014年以来,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收不抵支,累计结余过低的情况,为保障职工利益,省人社厅、财政厅、地税局三部门对适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费作了补充解释规定,即要求提供人社部门最低工资标准备案意见。

  (三)企业职工应当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九十五条:“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以前缴纳过新农合、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在城镇企业就业后,就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停止缴纳新农合、新农保,不存在重复缴纳居民养老保险问题,企业不得借口职工已在农村缴纳社保费而不履行《社保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的义务。

  (四)深入开展社保费征缴调研并做好建言献策。地税部门属于社保费征收机构而非政策制定部门,我局在坚持依法依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积极会同人社等部门开展社保费征缴相关调研,并就企业社保缴纳基数、灵活参保方式及进一步清费减负等情况,适时向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建言献策。

  三、积极落实贵单位所建议“校企合作培育技术工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我局积极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现已制定的涉及“校企合作培育技术工人”相关税收政策,主要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财政部 全国总工会 国家发改委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项相关规定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职工教育费,给予专门的优惠政策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第一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认真做好延期缴纳税款和欠税清理工作

  (一)落实延期缴纳税款相关政策。对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依法依规妥善做好欠税清理工作。欠税清理时,地税机关对生产经营情况基本正常且纳税记录良好,但因资金周转问题一时清缴欠税困难的纳税人,本着帮扶其继续经营发展的原则,督促纳税人书面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欠税清缴计划,经地税机关同意后按计划分期分批缴清欠税。

  五、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根据国家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集中在中央,省级政府及地税部门无权另行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我省各级地税部门将继续贯彻落实好现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并继续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与辅导力度,深入调查研究,优化纳税服务,并及时向上级反映企业诉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非常感谢贵单位对地税部门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恳请继续加强与地税部门的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改进工作,共同支持和促进我省实体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郑孝真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980051,1805910176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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