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明电[2004]2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7-07
摘要:纳税辅导期内,商贸企业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按次限量和验旧供新制度。企业申请领购专用发票时,应携带上次领购已开具的专用发票记帐联(原件)和未开具的空白专用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并按《通知》第三条规定处理后方可办理领购手续。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皖国税明电[2004]29号                  2004-07-07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第一、二、五、六条条款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研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并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新办大型商贸企业,在办理开业登记后即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经主管国税机关案头审核、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可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直接按正常的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

  二、[条款废止]对纳税人以工贸企业(不包括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企业)名义办理税务登记并直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要认真进行实地查验,重点核实其有无必备的生产厂房、机器设备和仓储设施等,经查验与申请资料不符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查验相符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应比照新办商贸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辅导期结束后,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对生产经营、发票使用、会计核算、申报纳税情况均正常的企业,可以结束纳税辅导期并按正常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对审查结果正常但自产货物销售额低于全部销售额50%的,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对审查结果不正常的,一律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纳税辅导期内,商贸企业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按次限量和验旧供新制度。企业申请领购专用发票时,应携带上次领购已开具的专用发票记帐联(原件)和未开具的空白专用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并按《通知》第三条规定处理后方可办理领购手续。

  四、现有的一般纳税人,以及新办商贸企业辅导期满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的限量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条款废止]对纳税辅导期内的商贸企业,主管国税机关要实行片管员(或税务管理员)负责制。片管员应每月对企业进行实地查访,了解企业的发票使用、会计核算、资金运行及货物购、销、存等情况,并作书面记录,转交给评估人员作为纳税评估的基础资料。

  六、[条款废止]对纳税辅导期内的商贸企业,主管国税机关要按月进行纳税评估,重点分析企业的专用发票开具、销售额变动和进项税额构成等情况,经评估发现企业申报纳税异常或有虚开专用发票、虚抵进项税额嫌疑的,应立即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七、各地应在8月底前对开业时间未满一年、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理,发现存在《通知》第五条所列问题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并改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对清理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包括组织实施,清理结果,以及改进小型商贸企业增值税征管的意见、建议等),于9月15日前上报省局(流转税处)。

  ​​​​​​​加强对新办商贸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是国家税务总局为了防范和打击虚开专用发票和虚抵进项税额违法犯罪活动采取的重要举措。各级国税机关要组织广大国税干部认真学习总局、省局的相关规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结合本地实际,及时调整业务流程,细化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将总局、省局的各项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同时,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人大和政协介绍情况,宣传政策,争取理解和支持;通过电视、报纸和广播等新闻媒体,及时将政策调整所涉及的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发售和税款缴纳等事项提前向社会公告,确保纳税人和社会各界能够及时掌握相关信息,为新政策的推行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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