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函[2004]62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7-07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函[2004]62号        2004-07-07

  税屋提示——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3年12月3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象屿(火炬)分局筹备处、信息技术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通知》规定,我市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应到市科技局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税分局(科、所)备查。各主管地税分局(科、所)收到纳税人报送的经市科技局认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后应及时建立清册,并注意审查纳税人的有关资料和减免税情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