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函[2010]286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7-12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

浙地税函[2010]286号        2010-07-12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抓紧做好新修订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启用工作,严格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浙地税函[2008]494号)规定的开具程序为纳税人办理身份证明的开具工作。

  二、浙地税函[2008]494号第一条中的“省局直属征管一分局”修改为“省局直属税务一分局”,删除“涉外税管理分局”。第二条第(三)点中的“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增加“并加盖公章”字样。

  三、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单位须按照总局规定于次年1月10日前将当年度开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随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情况汇总表(年度)》(见附件2)报省局(税政二处)备案,没有发生此项业务的亦须报送《<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情况汇总表(年度)》并注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0年07月1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