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税一[1994]99号 辽宁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5-20
摘要: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废旧物资应按发票注明税款,计算进项税额,对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全省统一制定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辽宁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税一[1994]99号            1994-5-20


各市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2号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准予按本通知规定计算进项税额的运费,包括外购货物所发生的市内短途运费。

  二、一般纳税人支付给所属非独立核算运输单位的运费不允许计算扣除。

  三、[条款废止]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废旧物资应按发票注明税款,计算进项税额,对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全省统一制定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辽宁省税务局

1994年5月2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