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2]29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外籍人员个人所得征税约谈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9-26
摘要:约谈小组成员根据掌握的约谈对象情况,确定其所适用的税收协定,按照有关规定判定其为居民或非居民以及所提供劳务性质,如:非独立个人劳务、独立个人劳务、艺术家或运动员、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列举出疑点,制定约谈方案,保证约谈内容有理有据、丰富充实,做到有的放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外籍人员个人所得征税约谈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2]296号        2002-09-26

  税屋提示——依据辽地税发[2005]169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约谈办法》的通知,自2006年01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国际间的经济交往日益增多,来我省工作的外籍人员不断增加。为准确了解外籍人员收入情况,做好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作,省局决定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实际约谈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约谈小组

  约谈小组由各市涉外分局主管局长、相应科室的科长以及具有一定外语水平的业务骨干组成,具体负责对外籍人员的征税约谈工作。约谈小组成员保持稳定,并根据需求定期进行政治、业务以及涉外礼仪等方面的培训。

  二、约谈程序及步骤

  (一)确定约谈对象。

  要与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等有关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按月或按季生成入境外籍人员清单,及时掌握入境的外籍人员情况。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人员,即可确定为约谈对象,可发出外籍人员约谈通知书(见附件1)(略)进行约谈:

  1.取得或应该取得收入而没有进行申报的外籍人员;

  2.外籍人员申报的收入与同行业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平均水平相比存在重大差异的;

  3.本期应纳税额与上期或以前年度同期相比存在异常变动的;

  4.外籍人员纳税申报表有改动,税务机关认为有疑点的;

  5.外籍人员在华停留时间与税务机关掌握的时间不符,或者居住时间计算不准确的;

  6.其他经税务机关认定需要进行约谈的。

  (二)做好约谈前准备工作。

  约谈小组成员根据掌握的约谈对象情况,确定其所适用的税收协定,按照有关规定判定其为居民或非居民以及所提供劳务性质,如:非独立个人劳务、独立个人劳务、艺术家或运动员、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列举出疑点,制定约谈方案,保证约谈内容有理有据、丰富充实,做到有的放矢。

  (三)填写外籍人员约谈笔录,做好归档保存工作。

  约谈小组成员要按照税法有关内容及涉外礼仪作好询问工作,认真记录谈话内容,做好约谈笔录(见附件2)(略),保证记录内容真实无误,并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和约谈笔录的归档工作。

  (四)责令申报或重新申报。

  通过询问,对发现取得所得应当履行纳税义务或申报不实的外籍人员,经分局局长批准,向其下发的《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或《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申报或重新申报,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报或重新申报的纳税资料进行认定的,视情况履行税务稽查程序,与缔约国进行税收情报交换或做出其他税务处理。

  三、约谈内容

  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确定约谈内容,具体可按以下内容掌握:

  1.告知纳税人约谈的原因;

  2.询问纳税人工作生活情况。如询问外籍人员境内、外收入情况,在境外所从事职业,境外所在国收到标准和平均生活水平指数,在境内工作所需费用列支情况,如住房费、伙食费、交通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由谁承担;

  3.宣传我国的税收政策以及对外开放政策,便于外籍人员了解我国税收执法环境,欢迎他们来中国工作的同时,要严格遵守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

  4.告知适用税收协定的相关内容;

  5.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相关内容;

  6.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相关内容;

  7.认真细致地解答外籍人员提出的一些合理问题;

  8.告知纳税人要对其取得的收入进行真实申报,对重新申报后仍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将通过税务稽查、情报交换等手段查实并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略)

  1.外籍人员征税约谈通知书

  2.外籍人员征税约谈笔录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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