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所字[1996]第15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经营农村卫生室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适用应税项目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10-07
摘要:最近,各地反映个人经营农村卫生室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对应税项目的确定不太明确,给征税带来一定难度。为此,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对经卫生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有制形式为集体,由个人经营的农村卫生室,其所得暂比照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经营农村卫生室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适用应税项目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所字[1996]152号        1996-10-07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最近,各地反映个人经营农村卫生室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对应税项目的确定不太明确,给征税带来一定难度。为此,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对经卫生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有制形式为集体,由个人经营的农村卫生室,其所得暂比照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缴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