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3]180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铁路分局多种经营发展中心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4-28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同意福州铁路分局多种经营发展中心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410万元,其下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铁路分局多种经营发展中心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180号       2003-04-28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三明市国家税务局、泉州市国家税务局、龙岩市国家税务局、南平市国家税务局、漳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福州铁路分局多种经营发展中心《关于请求核定2003年度福州铁路分局多经发展中心管理费预算的函》(福铁经财函[2003]0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同意福州铁路分局多种经营发展中心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410万元,其下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中心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节余,应并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福州铁路分局多经企业2003年度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4月28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