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地税征[1995]33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山西省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8-17
摘要:各级地税机关和各用票单位、个人,都要按全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不动产销售发票的管理。经营者不得以其他票据代替不动产销售发票。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山西省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晋地税征[1995]33号      1995-08-17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了适应我省不动产销售市场发展的需要,统一规范不动产销售发票管理,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在全省统一使用“山西省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不动产销售发票,票样附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从事不动产销售的所有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都必须使用不动产销售发票。

  二、不动产销售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式样,由市、县地税机关印制、发放。

  三、不动产销售发票为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黑),第二联发票联(棕),使用浅黄色底纹纸,并套印大红色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第三联记帐联(蓝)。

  发票规格为:190cm(长);105cm(宽)。发票按市县编号。

  四、各级地税机关和各用票单位、个人,都要按全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不动产销售发票的管理。经营者不得以其他票据代替不动产销售发票。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附件:山西省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票样(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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