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政一[2000]28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岛外非独立核算的保险机构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11-29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经营现状,现就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岛外非独立核算的保险机构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厦地税政一[2000]28号         2000-11-29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1月27日起文中“对内资、外资总机构和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均在厦门市范围内的,其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由总机构主管的税务登记管辖机关办理”废止,“(设在岛外的非独立核算的银行仍由岛外地税机关管征)”废止。
  2.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2月31日起,本法规“对内资、外资总机构和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均在厦门市范围内的,其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由总机构主管的税务登记管辖机关办理“废止;“(设在岛外的非独立核算的银行仍由岛外地税机关管征)”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

  [部分废止]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税收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地税征[2000]4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内资、外资总机构和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均在厦门市范围内的,其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由总机构主管的税务登记管辖机关办理,其应纳各项地方税费由总机构的管征局征收(设在岛外的非独立核算的银行仍由岛外地税机关管征)。"设在岛外的非独立核算的保险机构比照银行进行管征,其应缴税费由岛外各基层局征收。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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