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资源税征税范围限定在应税矿产品原矿范围。故该公司的以上行为,不属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再征资源税。
各盟市级税务机关要对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工矿企业所在地的工矿区征收房产税进行调研,提出征收方案,由各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89]国税地字第044号)“厂区外的水源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其“水源用地”仅指水的发源地,而非指引水用的所有占地。
扩大房产税征收范围是为了充分发挥房产税调节财产行为的作用,促使现有房产合理利用,抑制新建房产投资贪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扩大房产税征收范围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稳步做好房产税征收工作。
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是中央为切实减轻农工负担,促进国有农牧场改革、发展和稳定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我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广大农工切身利益和新农村、新牧区的建设大局。
《办法》第三十五条对留学人员购置、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车辆按规定提供资料办理免税并在“留学证明”、“准购单”及“专家证”上加盖“已免车购税”长方形戳记,印章规格为 5×1 cm,印章由各地自行刻制。
应将为消费者办理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相关程序和要求,及时通知领购使用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单位。为消费者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原“存根联复印件(加盖双方印章)”应粘贴在新补开发票存根联处。
为加强我区会计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会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总体部署和发展战略要求,认真组织,狠抓学习落实,切实提高对加快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地税工作一定要立足长远,着眼全局,促进发展。
向话费保底消费用户赠送话费,即用户按要求话费保底消费后即向用户赠送一定金额的话费;对个人在以上优惠活动中取得的所得,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需要调整土地等级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土地,提出调整方案,由各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规定,按照“宽税基、低税负”的原则,稳步做好扩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工作。
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征缴契税执行时间应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05]11号)发文之日起实施,即2005年8月15日起执行。
从减免税政策的制定权限看,该项权力属于中央,地方没有随意变动国家政策的权限,因此在国家对该项政策未进行调整之前,应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预存话费优惠活动,即用户按要求预存话费后即向用户赠送一定面值的话费;对个人在以上优惠活动中取得的所得,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国家规定需要履行减免税审批程序的减免税项目中,凡由区局直属征收局负责征管企业的减免税项目以及国家明确规定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的减免税项目由区局负责审批;其他的减免税项目由盟市级地方税务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减免税审批权限。
各征收单位做好新旧票的衔接工作,在此期间原《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建筑安装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用完的,可以直接申请印制半年用量的《新版专用发票》。
以上三种发票由各盟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统一组织印制、管理。各地要做好新版发票的印制发放工作,同时对旧版发票要及时收回登记造册统一缴销,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对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各地要按照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要求,在契税征收场所或房地产权属登记场所,统一开具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内蒙古自治区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为机打票,一式三联,手工填开无效;《专用发票》从2006年4月1日开始使用,旧票可沿用到2006年6月30日,过期作废。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在执行该办法第十一条时,对财产损失申请的受理和审批不需要履行听证和公示程序,只是在是否受理申请、审核材料是否完整和做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时按照有关规定时限和程序执行即可。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比例。为了完善我区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自治区核定的各盟市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财政负担92.5%,地方负担7.5%。地方负担部分除自治区另有规定外,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增值税25%的归属分级负担。
各级地税部门要将地方教育附加纳入日常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步征收、同步管理。要全面掌握地方教育附加的收入来源情况,并将其纳入税源管理,及时掌握增减变化情况。
随着我区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与房地产业相关的契税等税收收入快速增长。契税不仅是对房屋、土地权属变化征收的一项重要税种,也是获取各类房地产税源信息的重要途径,已成为各级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整体经济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宏观调控作用。
各级财政部门对各地商品房网上销售系统的开发建设要给予资金支持,切实保证此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要防止一房多售、私下交易和偷漏税现象的发生,从根本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营业额。全部价款,是指成交合同的总价格,包括向对方收取的各种物质利益、分期付款金额以及金融机构提供的按揭贷款。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的减免税管理,体现科学化、精细化不断提高税务部门的服务意识,确保各项税收政策的及时落实和准确执行,不断提高税务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并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同时保证税收政策执行的公开性和公正性,方便纳税人,现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的申报审批程序明确如下: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所得除了按税法规定可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其他项目所得一律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应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统一设置《印花税凭证登记簿》,纳税人内部由多个部门对外签订、保管应税凭证的,各部门应定期把本部门合同、书据、证照的发生情况(合同号、金额等)传递到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集中登记、妥善保存应税凭证,已备地方税务机关查验。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行业特点和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科学合理地做好定额核定工作。核定的应纳税经营额、收益额应当基本符合纳税人的真实经营状况和收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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