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字[2006]19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6-14
摘要: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规定,按照“宽税基、低税负”的原则,稳步做好扩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

内政字[2006]190号         2006-06-14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随着我区经济和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在此过程中,由于部分土地资源未纳入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出现了企业间税负不公和圈占土地等问题。为合理保护和有效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在严格土地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制镇的征收范围:在建制镇行政区域内,除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牧民居住用地以外的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用地均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工矿区的征收范围:对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提出征收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规定,按照“宽税基、低税负”的原则,稳步做好扩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6年06月14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