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耕地占用税政策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呼地税字[2008]83号)文件收悉,对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税额执行实际占用耕地时的税额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发[2008]8号)要求,区局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请各地参照区局清理结果进行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在6月底前上报区局。
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货物流通企业,在采购环节,按采购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建筑业查帐征收的纳税人据实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纯益率征收的,按12%的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建帐的,按收入4%的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精神,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已按照旧实施细则缴纳了2007年1月-10月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事业单位,从11月1日起按照新实施细则缴纳水利建设基金。因新旧细则征收标准不同产生的差额不再退库。
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了配合保险机构做好车船税的代收代缴工作,有条件的地税征收机关可在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业务的场所派驻税务专管人员协助做好代收代缴工作。
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而按《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管理办法》(厅发[2004]38号)规定的具体标准及按各盟市盟市委、行政公署、市政府参照自治区上述文件制定的公务通讯费用标准而实际发放或报销的通讯补贴收入,作为公务费用据实扣除,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市其他地区普通住宅按1.6%的征收率进行征收,非普通住宅(不包括别墅)按2%的征收率进行征收,别墅、库房(包括车库、车位)按2.5%的征收率进行征收,商业用房按4%的征收率进行征收。
保险机构应当自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保险机构,地方税务机关可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根据以上规定,储煤仓、产品仓等建筑物,具备了房屋的功能,并在“固定资产”科目记载、按年提取折旧。因此,对储煤仓、产品仓等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近年来,各地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切实落实各项教育发展政策,不断加大教育建设投入力度,新建或改、扩建了一大批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从而有效改善了办学条件,提高了办学规模和质量,基本满足了人民群众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
各征管局要严格按照《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检查的实施方案》中的要求完成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及征收方式的认定,并填写《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认定表》和汇总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底册》。
在城市、旗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8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应税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由使用人代为缴纳。
开采铁矿石、岩金矿、砂金矿、铅锌矿、铜矿、锡矿、钼矿、钨矿、石棉矿、镍矿的单位和个人,《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纳税人名称的,按照本办法所附《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税部分税目税额表》缴纳资源税。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队伍,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材的环境,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突出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和提高综合能力培训,进一步改善会计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
达旗、蒙西地区普通住宅按1%的预征率进行预征,非普通住宅(不包括别墅)按1.3%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别墅、库房(包括车库、车位)按1.5%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商业用房按2%的预征率进行预征。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地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本地区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工作,以切实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
主管地税机关要根据财务、税收方面对企业财务核算的规定和要求,督促纳税人逐步健全财务会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帐簿并规范会计核算方式,准确反映经营成果,积极引导其逐步向查帐征收方式过渡。
为了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对建筑安装企业的征纳行为,确保所得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建筑安装企业的经营特点和目前的征管现状,制定本办法。
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产品开发、销售等经营全过程都是在项目开发地完成这一实际,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对区外企业以项目公司(或项目部)等形式在我区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要在开发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证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办发[2006]92号)文件的要求,区局对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的结果通知如下。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6〕438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检查工作的通知》(内地税字〔2007〕87号)要求,现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征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率确定为土地交易金额的2%,请遵照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与清算项目有关的扣除项目;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06〕43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执行。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字[2005]116号)的规定,对呼和浩特市地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1%恢复到2%;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3%。
凡能够提供购房发票的,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取得房地产时有效发票所载的金额;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金额:按国家规定统一交纳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取得房地产时所缴纳的契税。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循私舞弊、玩忽职守,随意简化房地产税收征管手续,把本应由税务人员完成的工作委托代征人员完成;不得滥用职权不征或少征、多征税款,故意刁难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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