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税字[2007]344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储煤仓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11-05
摘要:根据以上规定,储煤仓、产品仓等建筑物,具备了房屋的功能,并在“固定资产”科目记载、按年提取折旧。因此,对储煤仓、产品仓等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储煤仓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内地税字[2007]344号              2007-11-5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报选煤厂储煤仓产品仓是否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示》(鄂地税发[2007]4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第3号)“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贮藏物资的场所;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上是否单独计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根据以上规定,储煤仓、产品仓等建筑物,具备了房屋的功能,并在“固定资产”科目记载、按年提取折旧。因此,对储煤仓、产品仓等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十一月五日

标签: 房地产业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