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税发[2005]3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6-17
摘要: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5]35号     2005-06-17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以下简称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属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按照“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第三条 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方式,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第四条 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条件

  自开票纳税人是指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纳税人。

  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提出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申请: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第五条 自开票纳税人的申请和认定程序

  (一)对现有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

  符合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提交申请报告,如实填写《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及报送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4、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5、购置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复印件或机动车登记证或机动车行驶证;

  6、主管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主管地税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进行初审,主要是审核纳税人的申请资格、提供资料的完整和真实性。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盟市地税局税政科,进行审核认定。

  盟市地税税政科要严格按照认定条件和认定程序,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完成对纳税人的认定,对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发给《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作为领购货物运输发票的证件。

  《货物运输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有效期一年。

  (二)新办的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税人条件,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代开票纳税人达到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

  新办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申请人和达到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按“对现有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的认定程序办理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四)以下纳税人不能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1、不同时具备自开票纳税人规定条件的单位;

  2、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

  3、拥有运输工具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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