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方式,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县级(含县级)以上的国税机关审批后,并报退税主管部门备案,按新的退(免)税方式进行申报退(免)税。
实行预征税款的电厂(机组、电站)、供电局,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应按要求填报上述各表外,还应填报《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
已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的“以产顶进”钢材,如发生退货、国内销售、直接出口或加工产品未出口的,加工出口企业应主动向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缴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主管国税机关应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报送的《税务登记表》、原税务登记证件以及附送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证明、统一代码证书等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如企业填报的证件、资料不全或填写有误的,应补正后再行换发或办理税务登记证件。
为配合农电管理体制改革,降低电网改造成本,减轻农民负担,对由乡镇电管站组织农村电工进行施工的10千伏及以下工程,免征营业税。但如工程以发包方式承包给施工企业建设,对承建的施工企业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符合有关减免税条 件的,按省国税局皖国税发[1997]156号文件规定权限审批;需用当年应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按省国税局皖国税发[1998]8号文件规定的权限审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安徽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皖地税[1998]245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税务登记证件由省局统一印制,外框省局拟统一制作。请各市、地国税局于6月5日前报送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及外框的数量,为省局统一印制作准备。
为了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清理任务,各地要确定一名局领导抓此项工作,要指定专门科室负责,并制定清理计划,排出时间表,明确清理责任,精心组织实施。清理结束后,各地要将清理情况和意见形成书面报告连同附表于7月15日前上报省局(附表略)。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意见》中有关增值税返还优惠政策,再延长3年(执行至2001年底止),即2001年底以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火炬计划项目产品,从被认定年度起3年内所缴纳增值税的25%(地方分享部分),按收入归属级次,经当地主管征收的税务机关核实后,由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返还给企业。
自1999年6月1日起,机动车辆保险费收取凭证统一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机动车辆保险收费发票。原自行印制并使用的机动车辆保险费收据不得作为保险费收取凭证。
各地要建立免税饲料产品的企业档案,加强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的监控。市、地国税局于年终后一个月内,将所辖免税企业免税产品的销售收入、销售利润、利润总额、免征增值税税额等有关资料上报省国税局。
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企业不同在我省,且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总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企业同在我省,且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总额低于1000万元的,由省国税局审批。
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有关市国税局和地税局要加强联系,相互协作,认真做好下放煤炭企事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及有关费、基金征收管理和有关资料的交接工作。
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及防伪税控系统业务工作,按规定统一调整由流转税管理部门主管,并确定专人负责,各市、地要做好业务的交接和相关业务人员的调整工作。
未经省地方税务局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地税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凭据。发票承印企业要严格按照发票管理法规和地税机关的规定,印制、保管发票和领购、使用发票防伪专用品。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或张贴公告等各种方式,做好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工作。公告的税务违法案件,必须做到违法事实准确无误,运用法律、法规得当,以更好地发挥公告的威慑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的通知》(国税发[1998]119号)和《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城市合作银行当年提取并上交的职工待业保险金,职工养老保险金、职工住房公积金、职工医疗统筹金等,按当地市政府规定的统一标准,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税前据实扣除(应由个人负担的除外)。
“进料加工进口额”指退税机关已开具《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且海关已核销的从国外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等进口货物到岸价。
对现未列入国家级和省级不征收营业税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均应纳入税务管理,办理地方税务登记,使用地税部门按照全国统一防伪措施印制的发票,并依法申报纳税。
本通知所述的纺织机械是指棉纺织机械、印染机械及整理、轧光等其他纺织机械。按照现行海关进出口税则分类,纺织机械共包括67个税号。
近年来,由于破产改制企业增多,一般纳税人取消、划转比例较大,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数额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摸清底数,掌握税源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重新进行一次清理核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省计委、省国家税务局等5部门联合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后,有些地方反映,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进项税金抵扣上出现一些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对粮棉收储企业以前年度欠缴的税款,在贷款封闭运行期间,可视企业的经营状况,由县(市)级税务部门与农业发展银行共同协商,逐步清理。清理欠税的比例应与省级税务机关提出的全省平均清欠比例同步。
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次申报退税的,应在首次申报时向退税机关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结余部分由退税机关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割证明》(以下简称《分割证明》),此证明仅用于申报出口退税,不得作为内销抵扣。
城市合作银行发生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一次性装修支出不超过所属固定资产原值10%或装修费不超过2,000元的,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后,据实列入成本,一次性装修支出超过上述标准的,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后,在五年内摊销。
中标的机电产品在货物支付验收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免、抵、退”或“先征后退”,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0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8]65号)有关规定提供证明及资料。
对企业未按规定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无论是当年发生的新欠,还是历年的陈欠,一律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越权批准延期缴纳税款或不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外省、直辖市、自治区来我省从事临时经营活动以及省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时不能提供保证人的,应缴纳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0元以下的发票保证金。
各地、市对现已汇总纳税企业单位进行一次重新认定,对不符合汇总纳税条 件的省级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要及时报省国税局审批。请一并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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