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发[2015]137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5-12-31
摘要: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股份,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应严格按照《办法》第二章股权转让收入确认的各项原则确认个人股权转让收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发[2015]137号         2015-12-31


各市、省直管县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稽查局、直属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总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股权转让收入确认管理

(一)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股份,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应严格按照《办法》第二章股权转让收入确认的各项原则确认个人股权转让收入。

(二)股权转让收入包括因股权转让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如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以及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

(三)个人转让股权收入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明显偏低情形且不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合理情形的;以及符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配合税收管理的其他情形等,主管地税机关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四)主管地税机关在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时,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的方法先后顺序选定核定方法。被投资企业账证健全或资产能进行正确核算的,应采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净资产核定法进行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被投资企业净资产难以核实的,如股东存在其他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股权转让或类似情况的股权转让,可采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类比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上述两种方法都无法适用时,可采用其他合理方法。

(五)转让股权按照净资产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净资产可参照转让时点的被投资企业资产会计报表上月末账面价值计算确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地税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六)采用类比法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的,相同或类似条件同类行业企业可以参照如下情形确定:企业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业绩相同或类似;股权转让条件相同或类似,包括交易的模式、价款支付的方式、税费的分摊等条件相同或类似;经营发展环境相同或类似,包括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状况、同一行业、同一区域发展状况等条件相同或类似;其他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可的相同或类似条件下的同类行业企业。

(七)转让股权采用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原则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公平交易原则和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可采用的其他合理方法:

1.股权成本法

对于股权转让企业账证不全,企业报表不能真实反映企业净资产,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由纳税人提供相关证据,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后,可按以下方法核定收入:

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持有时应获益-持有时实际净获益+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其中:持有时应获益=∑[(股权取得当期至股权转让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交企业所得税)×转让股东的股权比例]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销售(营业)收入×应税所得率

或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持有时实际净获益=股权取得当期至股权转让当期实际已分配给转让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税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润分配)。

如果持有时实际净获益超过持有应获益时,按持有时应获益计算。

2.实际回收法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确认公式为:

股权转让收入=回收股本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其他名目收回款项

3.市场价格法

个人转让收入中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和其他经济利益等为对价支付的,可按照取得非货币资产和其他经济利益等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但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或无凭证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按当地市场价格核定,无法确定市场价格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确定。

(八)股权转让引入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有以下之一情形,可由县级以上地税机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中介机构:

1.按被投资企业的资产会计报表账面价值计算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及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不超过20%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

2.个人拒绝或消极配合税务机关,且未能提供资产评估报告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

3.经主管地税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加强股权原值确认管理

(一)个人转让股权原值的确定应严格遵循《办法》第三章股权原值确认的各项原则。

(二)个人股权的原值,包括个人按章程或合同、协议约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增资扩股时计入实收资本的金额,增资扩股新加入投资者出资额超过(实收资本)股本而计入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部分的金额,债转股过程中债权人实际交换对价大于实收资本、股本而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等。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