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内资企业年度报告及公示须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0-01
摘要: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下属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因《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2013年度年报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2014年度及以后年报时间为下一年1月1日至6月30日。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内资企业年度报告及公示须知

  为贯彻落实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进一步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五部规章,特对企业年报公示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陕西省各级工商登记机关(西安市及下属登记机关除外)登记注册的企业,2013年度年报时间延长到2015年6月30日,2014年度及以后年报时间为下一年1月1日至6月30日。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下属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因《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2013年度年报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2014年度及以后年报时间为下一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企业应当报送2013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再报送2014年度报告并公示。

  截止2014年2月28日,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来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其中第九条规定的第(一)、(二)、(六)项信息,为企业报送年度报告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企业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三、陕西省各级工商登记机关(西安市及下属登记机关除外)登记注册的企业,登录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snaic.gov.cn)→进入网上服务大厅→进入网上内资企业年报系统→企业身份认证→填报数据→年报成功。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下属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通过登录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网址:http://www.xags.gov.cn)报送企业年度报告。

  四、根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并将检查结果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五、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未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自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3年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事由消失的,可以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满3年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按规定时间进行年报并公示的,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六、企业发现其年度报告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但是,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2013年度年报信息更正在2015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信息会同时在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对其年报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对企业提交的年度报告信息进行抽查,并根据投诉举报、上级移交、部门移送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八、为保证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具有身份认证、防篡改、防抵赖等信息安全保障功能,企业申报年度报告之前可办理数字认证手续;已持有数字证书的企业还需办理激活手续。

  办理数字认证和激活手续的地址:高新三路9号信息港大厦7楼(陕西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电话:029-68214920.

  陕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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