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发[2007]9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7-06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发[2007]98号        2007-07-06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资格认定

  (一)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

  福利企业向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2)《湖南省新办福利企业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

  (3)营业执照(副本);

  (4)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5)企业章程和规章制度;

  (6)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确认真伪)、残疾军人证(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真伪,审核后退回原件,复印件留存);

  (7)与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

  (8)残疾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9)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花名册、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残疾职工工资表、企业利税分配使用表;

  (10)向残疾职工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复印件);

  (11)残疾人上岗工作基本设施情况表。

  福利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但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在重新申请认定时只需要求提供上述第6、7、8、10项材料及在职职工名册。

  2.审核认定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认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同时报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并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福利企业对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认定意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认定意见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3.对2007年7月1日前已经民政部门年审合格的福利企业,不再进行资格认定。对年审不合格及未参加年审的福利企业,必须按上述规定重新申请资格认定。

  (二)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的资格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2)《湖南省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申请审批表》(见附表2);

  (3)营业执照(副本);

  (4)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

  (5)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6)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退回原件,复印件留存);

  (7)与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原件);

  (8)残疾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9)向残疾职工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复印件);

  (10)在岗职工花名册;

  (11)残疾人上岗工作基本设施情况表。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但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在重新申请认定时只需要求提供上述第6、7、10项材料。

  2.审核认定

  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收到认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同时报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市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并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对市级残疾人联合会的认定意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认定意见起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复核申请。

  3.对2007年7月1日前已经残疾人联合会年审合格的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不再进行资格认定。对年审不合格及未参加年审的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必须按上述规定重新申请资格认定。

  (三)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依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税收优惠资格申请。

  二、税收优惠资格申请及审批

  (一)促进残疾人就业减免税由县(市、区)税务机关审批。

  (二)经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应在取得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资格认定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填写《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见附表3),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收到纳税人的资格认定申请后,对资料完整的予以受理,并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核与实地核查后,在《确认表》上签署初审意见,传递给税政管理部门。税政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复审意见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批。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审批确认结果通知纳税人,经审批确认税收优惠资格的应将资格确认信息录入综合征管系统。

  (三)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以及《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税收优惠资格申请报告,填写《确认表》,除按《通知》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同时还应提供如下资料:

  1、《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职工花名册》(见附表4);

  2、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以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确认意见;

  3、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审批确认后,在综合征管系统中进行税收优惠资格确认。

  (四)经批准享受增值税退税的纳税人,其所得税属地税机关征收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将《确认表》抄送主管地税机关;经批准享受营业税减税的纳税人,其所得税属国税机关征收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将《确认表》抄送主管国税机关。

  三、增值税退税办理

  (一)退税申请

  缴纳增值税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审批意见的次月起,随纳税申报一并书面申请退税,填报《退税申请审批表》,并分别提交如下资料:

  1.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

  (1)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原件及复印件(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退回原件,复印件留存);

  (2)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原件;

  (3)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原件;

  (4)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原件。

  2.其他单位以及《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单位:

  (1)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原件;

  (2)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原件;

  (3)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原件。

  (二)退税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对审核无误的纳税人退税申报资料予以受理,并传递到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收到办税服务厅转来的退税申报资料后,应进行书面审核与实地核查,审查签署意见后传递给税政管理部门,同时在综合征管系统中录入《退税申请审批表》并签署意见。税政管理部门对税源管理部门转来的退税资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在综合征管系统中签字后,报主管局长签批。计统部门根据局领导签批意见,在综合征管系统中打印《收入退还书》,与《退税申请审批表》一并送国库部门办理税款退付,退款后,由计统部门在综合征管系统中作《收入退还书》销号。

  (三)退税结算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1月申报期结束后,对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的税额缴纳,退税情况及时进行结算。

  四、营业税减税办理

  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在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书面申请减税。主管地税机关的税政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1月申报期结束后,对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的税额缴纳,减税情况及时进行结算。

  五、所得税加计扣除及减免税办理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确认表》审核的意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每年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事项以及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事项。

  六、日常管理

  (一)加强部门协作,扎实做好资格认定工作。各级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将认定信息、残疾人证件的发放情况及时在部门网站进行发布,定期通报同级税务机关。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姓名、残疾证书编号、残疾种类等基本信息录入综合征管系统,并通过综合征管系统“业务查询主窗口——登记认定查询——监控稽核管理——社会福利残疾人重复安置监控”功能模块提供的信息及时进行监控,防止“一证多用”重复安置现象。

  (三)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应当建立《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增值税退税分户台账》(见附表5),动态掌握用人单位年度退、减税及残疾人员变化等情况。

  (四)主管税务机关、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建立部门交叉巡查制度,核实残疾职工的实际上岗情况,记录备案,定期通报情况。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会同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在每年2月底前对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进行年审。年审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

  (六)纳税人应在生产经营场所公开残疾人的姓名、照片及岗位安置情况,以便相关部门检查。

  (七)对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申报,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营业税应纳税额,不得享受退、减税优惠。

  七、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真伪的认定

  税务部门、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在办理资格认定手续时,可以要求发证机关或纳税人所在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对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的真伪进行确认。

  持外省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在我省就业的残疾人,其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须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验证后,方可计入纳税人安置就业的残疾人人数。

  八、认真贯彻落实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部门、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要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通知》文件,深刻领会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调整的重要意义。要向当地党政领导做好汇报,争取当地党政机关对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的理解和支持。要建立相关部门间沟通协作机制,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已就此项工作建立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各级也应比照办理,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协调、指导。要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充分运用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体发布、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公告、宣传手册发放等多种形式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帮助纳税人充分了解和正确认识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为贯彻落实好这些政策创造良好的条件。要加强调查研究,关注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及时研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新政策实施顺利进行。

  附件:

  1.《湖南省新办福利企业申请审批表》(附表1)

  2.《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附表3)

  3.《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职工花名册》(附表4)

  4.《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增值税退税分户台账》(附表5)

  5.《湖南省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申请审批表》(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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