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9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许可即办事项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8-30
摘要:本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优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的要求而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许可即办事项的公告[条款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9号              2017-8-3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一款已修订,具体修订请看正文标注。


  [条款修订]为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优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被各级税务机关列为风险纳税人名单的除外)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列入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办范围,税务机关办理该项业务时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税屋提示——将正文中“为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优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被各级税务机关列为风险纳税人名单的除外)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列入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办范围,税务机关办理该项业务时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修改为“为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优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现将增值税纳税人(辅导期纳税人,被各级税务机关列为风险纳税人名单的除外)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列入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办范围,税务机关办理该项业务时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8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许可即办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本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优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的要求而发布。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因此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被各级税务机关列为风险纳税人名单的除外)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列入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办范围,可有效提高税收工作效率,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另,鉴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和被各级税务机关列入风险名单的纳税人其存在的涉税管理风险,对其申请的上述事项未列入即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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