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扩大疫情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适用对象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5-19
摘要:涉及房屋转租的,根据最终承租人享受的租金减免程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2020年第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申请2020年度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扩大疫情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适用对象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2020-05-19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文件精神,现决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2020年第1号公告)第二条优惠适用对象扩大为: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单位和个人。

  一、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12]108号)、《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规定,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依据本公告下发之日前金三系统行业鉴定结果进行判定。

  二、小微企业具体标准按照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三、涉及房屋转租的,根据最终承租人享受的租金减免程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2020年第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申请2020年度对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四、其他相关事项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2020年第1号公告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

2020年5月19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