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方式调整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5-19
摘要:软件企业优惠政策不再作为定期减免税优惠备案管理事项,备案资料也做了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软件优惠政策的“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规定停止执行。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方式调整的通知

各相关纳税人: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以下统称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取消。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相应修改了软件企业的优惠条件,并对软件企业的所得税优惠管理做了调整。软件企业优惠政策不再作为定期减免税优惠备案管理事项,备案资料也做了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软件优惠政策的“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规定停止执行。

经与软件协会商议,我局对财税[2016]49号规定的备案资料结合行业管理要求,做了细化规定。

财税[2016]49号要求之前已经履行备案手续的,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年度应按照财税[2016]49号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因此,请各相关纳税人,包括之前已经按原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按财税[2016]49号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我局对由此给纳税人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附件:备案资料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19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