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发[2013]9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严肃税风税纪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12-10
摘要:不准违反规定和程序开展税务检查。不准自行到纳税户检查。不准对纳税人进行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除非上级安排或接到举报、情报交换,对同一纳税人在一年内不得进行两次(含)以上的检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严肃税风税纪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若干规定》的通知

皖地税发[2013]98号                     2013-12-10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进一步严肃税风税纪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若干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进一步严肃税风税纪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若干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进一步改进作风,严明纪律,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更好服务广大纳税人,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落实税收政策。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准不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严禁转引税款。

  二、坚决维护税收公平。不准参与税务代理活动,或者向纳税人指定税务代理机构;不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不准经商办企业或与纳税人共同投资从事各类营利性活动;不准在企业兼职;不准为亲友和请托人在税收定额核定、减免税款、延期缴纳税款、发票管理、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注销税务登记等方面说情或施加影响。

  三、切实规范纳税服务。不准拒绝受理纳税人正当的涉税申请或受理后以各种借口拖而不办;不准分次告知应当一次性告知的事项;不准对纳税人依法提出的涉税审批、备案事项故意刁难,推诿不办,或设置规定之外的条件;不准利用税法讲座、税收宣传、纳税辅导、税收筹划、咨询服务、举办纳税人培训班等名义或借涉税信息技术运维、税控器具推广、税收软件推广应用等名目向纳税人摊派、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四、依法实施税务检查。不准违反规定和程序开展税务检查。不准自行到纳税户检查。不准对纳税人进行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除非上级安排或接到举报、情报交换,对同一纳税人在一年内不得进行两次(含)以上的检查。不准违规采取税务行政强制措施和税务行政处罚。不准泄露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严禁以权谋私。不准接受纳税人安排的旅游、健身、娱乐、宴请等活动;不准到纳税户报销任何费用;不准向纳税人借款借物,或以借为名占用纳税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及住房等;不准向纳税人推销商品;不准借款给纳税人获取利息;不准利用任何名目索取或收受纳税人礼金、有价证券、商业预付卡、会员卡、贵重物品等财物;不准借帮助纳税人推销或购买商品的名义获取报酬;不准要求或变相要求纳税人为自己、亲友或请托人提供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商品、服务或赊欠货款;不准利用职务影响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定房源,并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收受“干股”。

  六、认真调查处理涉税投诉、举报。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和《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切实维护纳税人各项合法权益。不准对涉税投诉不受理、不办理或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准对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不纠正、不查处;不准对控告、检举地税机关和地税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或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

  七、严肃问责追究。各级地税机关和全体地税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以上各项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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