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8]23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境内单位与境外经贸往来事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05
摘要:境内单位在完成备案后,对税务机关需调查确认事项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和情况说明。税务机关做出征免税判定后,境内单位应及时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或督促境外企业及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境内单位与境外经贸往来事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2008]230号            2008-09-05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管理,经省局研究决定,2008年10月1日起将在全省试行境内单位与境外经贸往来事项备案管理。省局制定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境内单位与境外经贸往来事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境内单位与境外经贸往来事项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非居民企业税源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境内单位与境外经贸往来事项备案管理坚持依法、及时、全面和方便的原则。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一节 概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单位,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上款所称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贸往来事项包括:

  (一)进口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

  (二)接受劳务;

  (三)购买或使用专利、专有技术等特许权项目;

  (四)租入资产;

  (五)分配投资者利润(股息、红利);

  (六)借入资金;

  (七)接受境外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境外企业)提供介入资金的担保;

  (八)境外企业转让位于中国境内的财产,包括股权;

  (九)其他经贸往来事项。

  第二节 备案企业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境内单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发生本法第四条所列的经贸往来事项时,均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第三节 备案时间

  第六条 与境外企业发生经贸往来事项的境内单位应当于签订合同或协议后二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第七条 备案时间遵循一份合同备案一次的原则。境内单位应及时备案,便于税务机关及时对纳税事宜做出判断。

  第四节 备案内容

  第八条 境内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填报《境内单位与境外经贸往来事项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第九条 《备案表》中境内单位填写内容包括:境内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境外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合同名称,合同总金额,合同签订日期,合同执行期间,经贸往来事项种类、金额。

  《备案表》中税务机关填写内容包括:接收人、接收日期。

  第十条 境内单位在完成备案后,对税务机关需调查确认事项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和情况说明。税务机关做出征免税判定后,境内单位应及时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或督促境外企业及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公布前境内单位与境外企业之间的经贸往来事项,若境内单位未到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售付汇证明且已向境外支付了有关款项的,境内单位可以在2008年10月10日前进行补报。

  第十二条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于2008年9月30日前报省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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