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农税字[2004]11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8-13
摘要: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契税纳税申报行为,加强对二手房成交计税价格的监管,强化契税征收管理,市县契税征收机关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分地段、分类型确定二手房计税基准价。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以根据计税基准价格标准核定计税价格征收契税。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契税征管若干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浙财农税字[2004]11号       2004-08-13

  税屋提示——
  1.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条款废止。
  2.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8月28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条款废止。
  3.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2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条款废止。
  4.依据浙财农税字[2008]14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自2008年09月25日起,本法规中第八条“关于统一契税税率问题”的规定停止执行。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明确政策,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现将若干契税征管政策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关于二手房交易契税征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契税纳税申报行为,加强对二手房成交计税价格的监管,强化契税征收管理,市县契税征收机关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分地段、分类型确定二手房计税基准价。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以根据计税基准价格标准核定计税价格征收契税。

  计税基准价由市县征收机关结合当地具体情况,采取科学、合理、公开的办法确定。

  二、关于未建成房屋转移契税征管

  对未建成房屋项目连带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以交易合同的价格总额(含“地价”)作为计税依据,视为房屋买卖,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三、[条款废止]关于企业注销后土地、房屋分割的契税征管

  企业依法注销后原企业的土地、房屋在出资人之间进行分割而发生的权属转移,属于权属共有人内部分割而发生的权属转移行为,不在契税的征收范围之内,不征收契税。

  四、[条款废止]关于土地、房屋拆迁契税征管

  凡经县级以上(含)政府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土地、房屋征用、占用项目,不论实施具体拆迁行为的主体是政府部门、企业还是其他经济组织等,所涉及的被征用、占用土地、房屋的补偿安置,均属契税征管范畴意义上的“征用、占用”,按以下规定实行契税征管:

  1.土地、房屋因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面积)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费(或安置面积标准)的,免征契税;

  2.超出土地、房屋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或安置面积标准)的部分,统一按1.5%税率征收契税。

  五、关于土地房屋变更用途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认定问题

  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变更用途批复文件的当天。

  六、[条款废止]关于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问题

  普通住宅、别墅和办公营业用房的认定,以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土地规划用途和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工程项目的具体性质,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用途后的房屋性质来进行区分,分别按适用的税率征收契税。

  七、关于经济适用房(含解困房)、房改房上市转让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是否征收契税问题

  为促进流通,对经济适用房(含解困房)、房改房上市转让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不再征收契税。

  八、[条款废止]关于统一契税税率问题

  为清理欠税,促进征收入库,对目前尚未办理纳税申报手续且分属不同时期契税税率的应税未税项目,实行适用税率归并调整,统一按现行税率执行,即统一为土地3%、房屋3%(其中普通住宅1.5%),并可适当参照计税基准价核定征收。各级征收机关要在广泛宣传公告的基础上,采取具体措施,加大力度促进陈欠税款的征收入库。

  九、关于购置精装修房契税征收问题

  购买精装修商品房以实际成交价格总额作为计税依据,按相应的税率征收契税。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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