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价行发[2013]31号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2-24
摘要: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价行发[2013]31号      2013-02-24

各设区市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国税局、地税局,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9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涉税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其收费项目、标准、范围由税务师事务所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具体标准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证》手续,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等信息,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三、各税务师事务所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涉税鉴证业务收入、支出及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等报省税务机关(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由省税务机关统一汇总报省物价局。

  四、本通知自2013年3月起试行,试行期2年,期满前3个月由省税务机关按规定重新报批。此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9]194号      2009-1-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我们制定了《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2月15日起执行。

  原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370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

陕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服务收费标准表

序号 收费项目 计 费
基 数
计费单位 收  费
标  准
服务内容 备  注
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含企业注销清算鉴证) 资 产
总 额
100万元及以下 3‰ 为委托人审核纳税申报资料,出具鉴证报告 1、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不足2000元按2000元计。
2、下浮幅度不得超过20%。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 2.5‰
5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 1.5‰
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 0.8‰
1亿元以上 0.5‰
2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 企业申报的财损金额 100万元及以下 3% 为委托人审核财产损失有关资料,出具鉴证报告
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 2%
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 1%
5000万元以上 0.5%
3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鉴证) 每 个
项 目
清 算
收 入
1亿元及以下 1‰ 土地增值税清算(房地产产品实际毛利和预计毛利差额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 1、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不足10000元按10000元计。
2、下浮幅度不得超过20%。
3、若清算年度超过3年,按每增加一个年度加收20%。
1亿元以上至5亿元 0.4‰
5亿元以上至10亿元 0.2‰
10亿元以上 0.04‰
4 其它鉴证业    务   2000元起协议收取   对委托人审核,出具鉴证报告  

  说明:表列涉税项目未尽事宜,其收费标准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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