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函[2008]69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1-29
摘要:2007年度汇算清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仍按照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根据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汇算清缴的期限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函[2008]69号        2008-01-29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保证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做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衔接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精神,现将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07年度汇算清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仍按照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根据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汇算清缴的期限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 关于汇率变动损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执行。企业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定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执行。

  三、关于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如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第二款规定,即企业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已经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可以在2008年5月 10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经批准后准予在2007年度汇算清缴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说明上述交易及各年度分摊收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纳税人建立台帐管理,并监督其收入分摊情况。

  四、 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第四款规定的呆帐损失,金融企业可以在2008年5月 10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的相关资料,经批准后准予在2007年度汇算清缴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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