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8]1号 2008-01-11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近日,部分市县来文请示农村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地产转让契税征管政策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除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权属转让和农村房屋权属转移,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08年0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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