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贸[1992]1194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贸委关于转发财政部 经贸部《关于改进外贸出口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2-07-15
摘要:供货出口奖励金从1992年1月起不再预提,上半年已预提的要进行清理,年终前未支付的,应冲减出口成本,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做他用,更不得转入专用基金;下半年供货出口奖励金从出口成本中逐笔列支。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贸委关于转发财政部 经贸部《关于改进外贸出口奖励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贸[1992]1194号               1992-07-15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1999]1406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1999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外贸进出口公司:

  现将财政部、经贸部[92]财商字第170号关于改进外贸出口奖励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执行。

  一、供货出口奖励金从1992年1月起不再预提,上半年已预提的要进行清理,年终前未支付的,应冲减出口成本,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做他用,更不得转入专用基金;下半年供货出口奖励金从出口成本中逐笔列支。

  二、1992年外贸出口奖励金由财政拨付企业。1993年开始按企业承包协议书确认的利润指标做为清算提取依据,完成承包指标的单位,按现行提取比例从承包利润中提取。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贸委

1992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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