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函[2004]28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3-25
摘要:大地税函〔2004〕28号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3-25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文件中涉及的具体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大地税函〔2004〕2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3-25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文件中涉及的具体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应税凭证登记簿的设置
从2004年1月1日起,凡在我市进行税务登记的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应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样本附后),保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各类应税凭证登记;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保证印花税应税凭证基本登记内容完整的前提下,自行设计印花税登记簿,进行应税凭证的有效管理,但事前应向主管税务局登记备案。
二、应税凭证登记范围及登记时间
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设置后,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的应税凭证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除外)、仓储保管合同、(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除外)、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各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货物运输单据、仓单、栈单除外)。
凡是当月签订的合同及书立的书据,应在次月10日之前登记完毕。特殊情况的(指在异地签订的合同及书立的书据)应从合同签订及书据书立之日起一个月内登记完毕。
三、应税凭证登记簿设置截止时限及新登记簿启用
截止到2004年5月31日,各单位应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并登记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的应税凭证,以后每月按规定进行登记。从2005年起,每年启用新的登记簿。登记簿的保管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四、宣传辅导及检查
要求纳税人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是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重要措施,同时,可以促进纳税人加强合同管理,提高纳税人经营管理水平。各基层局要认真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本着简便、高效原则,切实做好印花税的登记管理工作。市局将在6月份对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予以通报。
附件: 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略)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印花税自1988年实施以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不断强化征收管理,因地制宜地制定了有效的征管办法,保证了印花税收入的持续稳步增长。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及新《税收征管法》的颁布实施,印花税的一些征管规定已不适应实际征管需要,与《税收征管法》难以衔接等矛盾也日益突出。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税征管漏洞,方便纳税人,保障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现就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要求纳税人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登记;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要求其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有条件的纳税人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应税凭证的管理。
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
二、完善按期汇总缴纳办法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单位的纳税管理,对核准实行汇总缴纳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核定汇总缴纳的限期;同时应要求纳税人定期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并定期对纳税人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进行检查。
三、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的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代售人代售税款的管理,根据本地代售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对代售人违反代售规定的,可视其情节轻重,取消代售资格,发现代售人各种影响印花税票销售的行为要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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